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为征收期。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缴费单位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已签订的,不需重新签订),在签约账户中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划扣不成功或未签订《ETS协议》的单位,在征收期内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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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在地税机关缴纳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为征收期。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单位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缴费单位与广州市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税、费协议书》(以下简称《ETS协议》)(已签订的,不需重新签订),在签约账户中接划扣价格调节基金;划扣不成功或未签订《ETS协议》的单位,在征收期内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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