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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市设股权投资类企业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作者:智正财税 来源:未知 日期:2015/1/21 15:35:18 人气: 标签:
导读:1月1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将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1月19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将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本次修订版的《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主要进行了两方面修订,一是取消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登记前需市金融办出具意见的环节,简化广州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流程。申请设立内资、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在市工商局办理,申请设立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市外经贸局审批通过后在市工商局办理,不再由市金融办出具意见。

  二是删除关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条件的内容。在广州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认缴资金)、自然人股东(合伙人)最低出资额、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等限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设立后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放松监管之余,行业又该如何规范?广州市金融办副巡视员陈平解释,股权投资类行业更多依靠行业自律,与股票市场一样,投资者也会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择优处理。

  陈平表示,《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颁布后,广州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流程得到简化,为该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将吸引更多股权投资机构和人才在穗集聚发展,助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也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即“南沙十五条”)奠定基础。

  据悉,“南沙十五条”允许南沙新区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并支持包括港澳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南沙新区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在《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政策框架下,在广州新设多币种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没有任何限制性因素。市金融办将继续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进行对接,共同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方面进行创新。”陈平说。

  为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在穗集聚发展,广州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作为《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配套文件出台。2012年又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旧版《暂行办法》。

  上述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激发了一批规范运作并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广州落户,为广州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截至目前,共有65家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市金融办备案,广州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资金规模由2012年底的约200亿元提高到目前的1200多亿元。